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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新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73934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104民初596号
    案号 (2018)皖0104执32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28
    发布日期 2019-03-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合肥新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和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费360400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4日起,以360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和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833元,财产保全费2364元,公告费400元,各项合计9597元,由被告合肥新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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