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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新房(大连)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春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49987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202民初5005号
    案号 (2017)辽0202执33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6
    发布日期 2018-10-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新房(大连)物流有限公司、通辽大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连带给付原告沈阳市和平区恒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二、被告中新房(大连)物流有限公司、通辽大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连带给付原告沈阳市和平区恒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000万元产生的利息(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上述一、二项二被告应给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86800元(含案件受理费8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新房(大连)物流有限公司、通辽大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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