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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丽莲公(消)行罚决字〔2017〕00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丽水市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丽水市中山街498号的丽水市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大楼营业场所内未设置排烟设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决定给予丽水市百货大楼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丽水市莲都支行(帐号:1210201011200530058)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丽水市公安消防支队莲都区大队 2017年1月1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17
    决定机关 丽水市公安消防支队莲都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李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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