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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鹤市监处字〔2021〕8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罚款9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02
    决定机关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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