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鹤市监处字〔2019〕045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1、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并处罚款75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24 |
决定机关 |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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