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科达塑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42175****855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民终1992号 |
案号 | (2020)冀0402执111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邯郸市科达塑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河北昌源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押金10万元;二、邯郸市科达塑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河北昌源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剩余租金及物业费29454元;三、邯郸市科达塑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河北昌源教育集团有限公司科龙空调18台、扬子空调21台、海尔空调6台共计45台、联排座椅71个;四、驳回河北昌源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邯郸市科达塑钢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9425元减半收取4712.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共计9162.5元,由原告河北昌源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162.5元,由科达公司邯郸市科达塑钢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本院二审期间,科达公司提交案涉租赁场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以及房屋所有权证书,证明案涉房屋有土地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科达公司有权对外出租,昌源公司无权解除合同。昌源公司发表质证意见:不认可该证据,土地证和房产证确是案涉租赁场地证件,但是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不能作为教育用途。我未见过以上两证,案涉场所目前还不具有消防证书。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1日,邯郸县人民政府颁发邯县国用(2004B)第0526号案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人为科达公司,地类(用途)为工业用地。2005年6月2日,邯郸县房产管理局就案涉土地颁发邯县房权证字第0004306号房屋所有权证书。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科达公司上诉请求昌源公司补齐占用二年的150平方会议室,使用费79200元和昌源公司要求预留第五层1100平方米不准租给他人使科达公司损失20余万元,要求赔偿10万元的上诉请求,在本案一审中,科达公司并未提出,故以上两诉讼请求属于科达公司在二审程序中增加的独立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就前两诉讼请求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科达公司可就以上两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科达公司就案涉土地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租赁物并非违章建筑,科达公司可就案涉场所对外出租,其与昌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故合同有效。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无效错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2017年11月29日,昌源公司向科达公司送达退租说明一份,科达公司回复同意,双方并就2018年1月1日前搬离完毕达成一致。2018年1月1日后,昌源公司未再使用案涉租赁场所,故本院认为双方租赁合同于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协商解除。双方就解除合同已经达成一致,对于昌源公司和科达公司要求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对于科达公司要求昌源公司支付违约金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租赁合同已经协商解除,科达公司应当退还十万元押金。一审法院按照双方约定以及昌源公司使用租赁物时间认定昌源公司应当支付租赁物使用费372834元,昌源公司已经支付费用402288元,故认定科达公司应当退还29454元,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科达公司上诉请求昌源公司补齐房屋使用费,由于科达公司未能就此提供充分证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昌源公司遗留在租赁物物品问题,昌源公司作为承租人,其与出租方科达公司解除租赁合同后,应当主动将其所有物品拉走,科达公司作为出租人在无正当理由扣押昌源公司物品的情况下不承担主动返还义务,一审法院已经清点昌源公司遗留物品,故昌源公司应当主动将其科龙空调18台、扬子空调21台、海尔空调6台和联排座椅71个拉走。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2民初5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变更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2民初53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河北昌源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拉走遗留于案涉邯郸市科达塑钢有限公司租赁场所内科龙空调18台、扬子空调21台、海尔空调6台和联排座椅71个。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邯郸市科达塑钢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书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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