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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众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钱从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11158****869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0115民初1541号
    案号 (2020)鄂0115执18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7
    发布日期 2020-10-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众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梅世勇劳务费1202868.40元; 二、被告湖北众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梅世勇逾期付款利息,具体计算如下: 1.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 2.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 3.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 4.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2月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 5.利息以202868.4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2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 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 四、湖北众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7813元,及本案执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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