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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懋(广州)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61****966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04民初22266号
    案号 (2020)粤0104执339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7
    发布日期 2020-1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懋(广州)广告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广播电视台支付广告费用4400000元; 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懋(广州)广告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广播电视台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分段计算,从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以1000000元为本金计算,从2017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以2000000元为本金计算,从2017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以3000000元为本金计算,从2017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以2000000元为本金计算,从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以3000000元为本金计算,从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以4000000元为本金计算,从2017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以5000000元为本金计算,从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以4980000元为本金计算,从2017年12月29日起以4400000为本金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881元,由被告中懋(广州)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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