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懋(广州)广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0161****966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04民初22266号 |
案号 | (2020)粤0104执3392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懋(广州)广告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广播电视台支付广告费用4400000元; 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懋(广州)广告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广播电视台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分段计算,从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以1000000元为本金计算,从2017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以2000000元为本金计算,从2017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以3000000元为本金计算,从2017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以2000000元为本金计算,从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以3000000元为本金计算,从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以4000000元为本金计算,从2017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以5000000元为本金计算,从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以4980000元为本金计算,从2017年12月29日起以4400000为本金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881元,由被告中懋(广州)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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