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宝丰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郑兴旺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586513-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商初字第00344号 |
| 案号 | (2017)苏0213执221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6-22 |
| 发布日期 | 2017-07-3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潭聚钢铁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东支行贷款本金3773805.64元及利息(计算至2015年9月6日为740442.08元,自2015年9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息随本清。 二、无锡潭聚钢铁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东支行律师代理费95067元。 三、无锡联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市宝丰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兴旺、吴锋、邹琼对上述第一、二项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748元,公告费606元,合计42354元(已由建行城东支行预交),由潭聚公司、联银公司、宝丰鼎公司、郑兴旺、吴锋、邹琼共同负担(建行城东支行预交案件受理费由潭聚公司、联银公司、宝丰鼎公司、郑兴旺、吴锋、邹琼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潭聚公司、联银公司、宝丰鼎公司、郑兴旺、吴锋、邹琼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建行城东支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 (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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