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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东银基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樊迎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62879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惠仲案字第302号
    案号 (2015)惠中法执字第000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州市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24
    发布日期 2015-03-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惠东银基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朱朝晖借款本金人民币260万元。二、被申请人-惠东银基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朱朝晖利息。三、被申请人-惠东银基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朱朝晖案件担保费用和保全费人民币7600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5000元。四、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66165由被申请人-惠东银基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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