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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合盛发陶瓷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杜鑫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47117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民初字第5842号、(2016)闽05民终5807号
    案号 (2017)闽0583执33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9
    发布日期 2017-07-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合盛发陶瓷材料有限公司、吴志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庄培煌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2月21日计至实际还款日止,但应扣除已偿还的230000元); 二、被告泉州市路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黄永杰对被告福建合盛发陶瓷材料有限公司、吴志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泉州市路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黄永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合盛发陶瓷材料有限公司、吴志松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四、被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对被告福建合盛发陶瓷材料有限公司、吴志松不能清偿原告庄培煌的债务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五、被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赔偿责任的,被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庄培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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