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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滨公(高)行罚决字[2018]10053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80202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2月5日,公安机关对杭州彩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水晶城项目部进行保安员检查时,发现该物业招用一名无保安证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公安机关现场开具了杭滨公(高)责通字[2017]第120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7日内改正。2017年12月22日10时,民警在对该物业进行复查时,发现该杭州市彩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拒不改正,招用无保安证的唐某担任保安员。其构成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的行为,且情节严重。以上事实有刘涛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据证实。你单位的行为已构成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公安机关将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处:招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拟对你单位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2-02
    决定机关 滨江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