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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陕西西北龙耀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顺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1000068****103D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003民初4197号
    案号 (2020)豫1003执2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5
    发布日期 2020-03-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陕西西北龙耀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许昌盛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款9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00元, 由被告陕西西北龙耀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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