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万炬电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22457****85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5民初2987号 |
案号 | (2021)津0115执77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高四化与天津万炬电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日签订《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二、天津万炬电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高四化购房款630000元,并以此款为基数向高四化支付2016年12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利息80215.62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院确定返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三、驳回高四化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可将执行款直接汇入本院账户,汇款时注明案号及承办法官姓名。户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天津农商银行宝坻中心支行;账号:905230101001000072763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80元,减半收取计5640元(高四化已预交),由高四化负担190元,天津万炬电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45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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