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20015****778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203民初3243号 |
案号 | (2022)皖1203执59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3-09 |
发布日期 | 2022-05-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刘俊标1372元、王守仁558元、王俊和1154元、王廷付3360元、迟友芬1008元、张文华6414元、李士勤4308元、高波4490元、张学中3400元、周民3919元、李兴停10000元、梁洪芳4905元、龚青海200元、董洪刚6000元、陈秀云9571元、姜文学558元、孙文英8521元、蒋义法7780元、王国忠4000元、周学明5944元、李启源40800元、陈国军18425元,合计146687元;二、被告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12元,由被告武明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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