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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20015****778N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202民初15682号
    案号 (2022)皖1202执2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3
    发布日期 2022-02-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翟友海车辆损失费5860元;款项直接转账至翟友海银行账户,卡号:621660630001344600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阜阳分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付款时一并支付原告翟友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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