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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洪兴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84338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724号
    案号 (2016)鄂0106执20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04
    发布日期 2017-05-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武汉洪兴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武汉世纪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费用200万元; 二、驳回原告武汉世纪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3760元,减半收取11880元,由被告武汉洪兴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7079501040003967;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即丧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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