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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永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69395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84民初6987号
    案号 (2020)豫0184执17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2
    发布日期 2020-07-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郑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代第三人河南永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南鼎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 358 192.11元及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还清该剩余货款之日止的日万分之五的违约损失中的125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河南鼎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 024元,原告河南鼎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4 224元,第三人河南永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第三人河南永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8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予退还,第三人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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