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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永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69395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84民初6783号
    案号 (2019)豫0184执56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21
    发布日期 2020-01-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永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国勋工程款249 748.5元及利息(以249 748.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国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6元,减半收取2523元,由被告河南永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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