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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朝隆汽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79****607L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104民初32151号
    案号 (2019)粤0104执11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0
    发布日期 2019-07-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林素真与被告易智峰、林云钦、广州朝隆汽配有限公司均确认被告易智峰、林云钦、广州朝隆汽配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林素真借款本金117744.74元、利息5533.13元。 二、被告易智峰、林云钦、广州朝隆汽配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前归还原告林素真7800元(其中本金1324.95元、利息6475.05元)。被告易智峰、林云钦、广州朝隆汽配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前归还原告林素真10000元(其中本金6041.73元、利息3958.27元)。被告易智峰、林云钦、广州朝隆汽配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前归还原告林素真10000元(其中本金7792.44元、利息2207.56元)。被告易智峰、林云钦、广州朝隆汽配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林素真10000元(其中本金7879.9元、利息2120.1元)。上述归还借款本金共计23039.02元。 三、自2019年1月1日起,被告易智峰、林云钦、广州朝隆汽配有限公司于每月月底前归还5177.34元给原告林素真,直至2020年11月30日,视为被告易智峰、林云钦、广州朝隆汽配有限公司清偿原告林素真全部借款。 四、本案受理费3203.1元减半收取1601.55元、律师费10000元,合计11601.55元,由被告易智峰、林云钦、广州朝隆汽配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易智峰、林云钦、广州朝隆汽配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前将该11601.55元支付给原告林素真。 五、上述第二、三、四项协议所涉及的款项均由被告易智峰、林云钦、广州朝隆汽配有限公司直接转账至原告林素真名下广发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卡号为6225682122000184036的账户。 六、如被告易智峰、林云钦、广州朝隆汽配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归还款项,逾期15天以上,原告林素真有权要求被告易智峰、林云钦、广州朝隆汽配有限公司一次性清偿尚欠全部款项,并有权要求被告易智峰、林云钦、广州朝隆汽配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2018年8月29日签收,于2018年8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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