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应急罚决队二[2019] 6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大和热磁电子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及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超出国家标准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二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决队二[2019]61号被处罚单位:杭州大和热磁电子有限公司地址:滨江区浦沿街道滨盛社区滨康路668号、777号负责人:山村章职务:董事长邮编:310051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10月9日、11日,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位于滨江区滨康路668号、777号的杭州大和热磁电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是一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但未按规定定期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检查还发现该企业二工厂的太阳能事业部车间内,危险化学品硅烷和氨气储存数量超出国家标准。该企业的行为涉嫌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及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的规定,涉嫌未按规定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当事人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硅烷、氨气储存数量超出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涉嫌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依据法律规定:对于当事人未按规定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及《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30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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