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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滨(消)行罚决字〔2019〕018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大和热磁电子有限公司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杭州大和热磁电子有限公司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八十一条,决定给予杭州大和热磁电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建设银行各代收机构(萧山区、余杭区除外)缴纳罚款(机构代码:008511700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滨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8月2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28
    决定机关 滨江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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