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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威环罚字〔2021〕第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款人民币肆拾柒万伍仟元整(¥475000.00元)。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05
    决定机关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