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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石市监工商处字〔2019〕第5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发布违法教育户外广告的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2、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3、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10
    决定机关 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刘健强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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