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家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60666****35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佛仲字第285号 |
案号 | (2022)粤06执13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日期 | 2022-03-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481210601547】。仲裁庭裁决:根据《中化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化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一、呗申请人佛山市家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祥通宝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00252.7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100252.76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全部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本案受理之日即2021年4月19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申请人佛山市高明祥通宝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受理费人民币7857元,由被申请人佛山市家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4031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高明祥通宝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3826元。因申请人佛山市高明祥通宝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全部仲裁受理费,故被申请人佛山市家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将人民币4031元迳付申请人佛山市高明祥通宝贸易有限公司,本会不另作收退。如果未按裁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财务利息。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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