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家庄市兴源燃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10474****050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02民初1625号 |
案号 | (2020)冀0102执181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市兴源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纤融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50万元及截止到2017年5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510844.75元,以及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编号为汇融银行农信借字2016第1212016216313号《企业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被告赵志红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驳回原告北京纤融理财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0586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石家庄市兴源燃料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赵志红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原告已预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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