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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运城市恒隆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家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01577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运仲裁字第112号
    案号 (2016)晋08执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运城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03
    发布日期 2016-11-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被执申请人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退还申请人赵建华全部租金42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向申请人赵建华支付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的利息。二、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被申请人运城市恒隆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赵建华支付2015年7月份之前拖欠的租金14280元及违约金142.8元。三、驳回申请人赵建华对被申请人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源美饰家家居有限公司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用11936元由被申请人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136元,由被申请人运城市恒隆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400元,由申请人赵建华负担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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