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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月坛现代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038883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324民初5870号
    案号 (2021)浙0324执恢7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永嘉法院
    执行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3
    发布日期 2021-08-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月坛现代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彦生同意支付原告浙江凤凰尚品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货款1983793.94元、合同保证金17200元及电表押金600元,分期支付,2019年12月25日前支付50000元,2020年1月25日前支付50000元,2020年2月25日前支付50000元,2020年3月25日前支付300000元,2020年4月25日前支付300000元,2020年5月25日前支付400000元,2020年6月25日前支付450000元,2020年7月25日前支付货款383793.94元、保证金17200元及电表押金600元;^~^二、若被告天津月坛现代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彦生未按上述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任何一笔给付义务,则被告天津月坛现代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彦生还应赔偿原告浙江凤凰尚品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未支付的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且原告浙江凤凰尚品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有权自被告天津月坛现代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彦生逾期之日起就剩余未到期的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三、原告浙江凤凰尚品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12元,减半收取11406元,由被告天津月坛现代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彦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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