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月坛现代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00010****3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2民初526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津0112执432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20-06-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月坛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月坛现代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支付原告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津南水务有限公司租金6,373,015.8元; 二、被告天津市月坛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月坛现代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支付原告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津南水务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4月30日的违约金1,541,803.24元; 三、被告天津市月坛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月坛现代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支付原告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津南水务有限公司电费109,240元; 四、被告天津市月坛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月坛现代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津南水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744元,由原告负担12,760元,二被告负担33,984元。此款原告已预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33,9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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