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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北综执专五罚〔2020〕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厂区西北角和东面有滤泥露天堆放,滤泥用黑色塑料膜覆盖,地面未硬底化,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污染环境。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1.《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北综执改〔2020〕0000961号)以及送达回证1份;2.2020年4月8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含检查(勘验)示意图)1份;3.2020年4月8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附现场照片6张)1份;4.2020年5月12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附现场照片5张)1份;5.2020年5月12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6.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钢身份证复印件;7.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张峰身份证复印件;8.北海湾贝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9.《关于北海湾贝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生物有机肥、含氨基酸水溶肥、有机水溶肥、有机-无机复混肥、微生物菌剂、复合微生物肥、生物土壤调理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合环管字﹝2019﹞38号)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本机关于2020年7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北综执专五告〔2020〕28号)后,你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提出的事实与理由是:你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高度重视,及时采取行动整改,虚心改进。你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已综合考虑你公司在接受行政执法调查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整改、没有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等实际情况,且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金额符合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故不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维持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处罚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的行政处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28
    决定机关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