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8783581-000-01-1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渝仲字第1887号 |
案号 | (2019)粤03执137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29 |
发布日期 | 2019-09-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赫美公司向申请人中讯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0元。 (二)被申请人赫美公司向申请人中讯公司支付截至2018年7月13日的利息1,700,000元。 (三)被申请人赫美公司向申请人中讯公司支付自2018年7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7月31日为1,200,000元。 (四)被申请人赫美公司向申请人中讯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保费72,800元。 (五)被申请人王磊对上述第(一)至(四)项裁决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申请人中讯公司在上述第(一)至(四)裁决的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汉桥公司持有的被申请人赫美公司650万股股份及其质押期间的孳息(包括分红、派息、已赠送的股份455万股及后续可能发生的送股)和配股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申请人中讯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仲裁费646,340元,由三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已由申请人中讯公司全部垫付,三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应当承担的仲裁费连同前述裁决中的第(一)、(二)、(三)、(四)项费用一起向申请人中讯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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