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新煤安监东罚〔2019〕340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内容 | 1.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东疆监察分局2019年3月9日对煤矿下达现场处理决定书,依法责令煤矿15日内完成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5月21日~22日现场检查时发现煤矿监控系统多系统、多网络融合尚未完成;2.11221-1回风联络巷回风流甲烷传感器故障断电实验时,回风巷内照明设备未断电;3.《11221-1运输巷维修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中巷道维修时锚网采用塑性抗阻燃网,现场检查时实际使用金属网且未按维修措施对上帮锚网破损严重及锚杆失效点进行维修;4.现场检查11221-1掘进工作面“一炮四检”检查记录牌版后发现,起爆地点检查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3时20分,放炮后检查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3时45分,放炮后人员进入放炮地点的时间间隔不足30分钟;5.+1928m南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供水施救、压风自救装置部分无法正常使用;6.现场检查时,煤矿立风井提升机过卷、过放、闸瓦间隙等安全保护均失效。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6-14 |
决定机关 | 新疆煤炭工业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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