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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巨鹿县合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玉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2958****104G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529民初271号
    案号 (2018)冀0529执3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30
    发布日期 2018-09-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巨鹿县合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清原告张遂芬借款本金33万元及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1%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被告巨鹿县合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如下: 被告巨鹿县合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清原告张遂芬借款本金33万元及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1%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被告巨鹿县合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如下: 被告巨鹿县合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清原告张遂芬借款本金33万元及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1%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被告巨鹿县合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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