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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巨鹿县合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玉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36471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529民初136号
    案号 (2018)冀0529执3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4
    发布日期 2018-09-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巨鹿县合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李娜借款本金220000元及该款利息(5万元本金利息自2016年8月29日起、10万本金利息自2016年7月30日起、7万元本金利息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月利率按1%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巨鹿县合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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