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惠州市好的板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黄锐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24082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桂0105民初479号 |
案号 | (2016)桂0105执186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9-18 |
发布日期 | 2016-10-1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惠州市好的板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丰林亚创(惠州)人造板有限公司货款3250765元,利息194625元;2016年8月1日至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二、被告惠州市好的板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丰林亚创(惠州)人造板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75000元;三、上述两项合计为3520390元,被告惠州市好的板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0日支付592980元,2016年10月10日支付余下的2927410元;上述款项汇入以下账户:丰林亚创(惠州)人造板有限公司,账号:200802012920040008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惠州市分行营业部;四、被告深圳拓奇智造家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若两被告未按调解书规定期限履行到期债务,则剩余未到期的债务均视为到期,原告有权依调解书申请执行;六、原告丰林亚创(惠州)人造板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赔偿差旅费损失的诉讼请求;七、案件受理费114128元,减半收取57064元,由原告丰林亚创(惠州)人造板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原告已经预交,被告负担的部分不退回原告,待被告履行上述第一期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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