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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保定市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60606****914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606民初2179号
    案号 (2021)冀0606执9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31
    发布日期 2021-09-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保定市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芦胜利、张贵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何佳借款本金226万元,并向原告何佳支付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数额为基数,自2018年2月12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适用简易程序收取计6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被告保定市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芦胜利、张贵生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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