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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保定市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60606****914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6民终5080号
    案号 (2021)冀0606执9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31
    发布日期 2021-09-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6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孙志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上诉人齐建军工程款3,311,838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上诉人景隆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二项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即原审原告齐建军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6,000元,由上诉人齐建军负担3,335元,由被上诉人孙志斌负担32,66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孙志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0元,由上诉人齐建军负担3,335元,由被上诉人孙志斌负担32,6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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