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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保定市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60606****914Y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6民终3049号
    案号 (2019)冀0602执1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8
    发布日期 2019-06-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7)冀0602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芦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马金良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其利息(借期内利息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按月息1.6%计算;逾期利息自2015年9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 二、维持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7)冀0602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被告保定市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变更“案件受理费71238元,减半收取计35619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为一审案件受理费71238元,减半收取35619元,由上诉人芦珊、原审被告负担14250元,被上诉人马金良负担21369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4189元,由上诉人芦珊负担3364元,被上诉人马金良负担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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