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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锦州锦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64574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锦审二民终再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3)古法执字第001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04-26
    发布日期 2013-10-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审被上诉人锦州锦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审被上诉人锦州市临海管件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198665元及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原审被上诉人锦州锦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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