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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运政罚〔2022〕0440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2月28日14时15分,诸暨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店口镇中央路店口汽车站附近对浙D372NT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傅达。3月16日诸暨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对傅达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诸暨市宏诚化工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东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16
    决定机关 诸暨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郑瑶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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