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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2858656-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民终157号
    案号 (2020)浙07执3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8
    发布日期 2020-10-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新疆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二、被告新疆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新疆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转让款60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6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按年利率14%计算为2426667元,此后利息损失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原告新疆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就上述第二项债权中的土地转让款6000万元及利息损失17466667元(以6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按年利率14%计算,自2018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20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及被告新疆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本案诉讼费用380075元共计77846742元,对被告新天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新疆新天天池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确认被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二项债务中的土地转让款6000万元及利息损失10306667元(以6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按年利率14%计算,自2018年10月9日至2019年4月24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共计7030666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周晓光、虞云新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新疆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4300元、财产保全费25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财产保全差费20000元,均由原告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合计389300元,由原告新疆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225元;由被告新疆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80075元,被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晓光、虞云新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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