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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建投集团(宁波)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201MA****MD3R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391民初6468号
    案号 (2021)粤0391执42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22
    发布日期 2022-01-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51212608629】。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粤0391民初6468号原告:顺丰多式联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卫东,系总经理兼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南,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阳兵,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投集团(宁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535号红巨大厦28楼。法定代表人:林建华,系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习平,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虹君,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顺丰多式联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投集团(宁波)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中建投集团(宁波)贸易有限公司应将欠付的运输服务费本金7,738,208.6元和截止到2021年4月15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742,741元,分五期向原告支付:被告应在2021年10月11日前支付第一期运输服务费921,462.58元;应在2021年10月26日前支付第二期运输服务费1,947,641.72元;应在2021年11月26日前支付第三期运输服务费1,947,641.72元;应在2021年12月26日前支付第四期运输服务费1,947,641.72元;应在2022年1月26日前支付第五期运输服务费973,820.86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742,741元(如果被告提前在2022年1月15日前付清第五期运输服务费973,820.86元,则原告同意被告在2022年1月15日前支付50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即可)。二、原告指定收款账户为:户名:顺丰多式联运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深圳车公庙支行;账户号:755938550110802。三、若被告中建投集团(宁波)贸易有限公司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按期且足额支付款项,则原告不再追究中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林建华、中建投控股集团实业发展(广东)有限公司的民事责任,且原、被告双方因本案运输合同纠纷产生的权利义务就此终结,双方均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四、若被告中建投集团(宁波)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按期且足额支付任一期款项,逾期超过4天的,原告均有权立即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所有未付运输服务费本金和截止到2021年4月15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742,741元的未付金额以及自2021年4月16日起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运输服务费为本金,以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如被告中建投集团(宁波)贸易有限公司按期足额支付完毕本协议第一条中约定的第一期和第二期款项,则原告应当在收到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递交解封申请,以解封因本案而冻结的被告所有账户,并配合被告出具一份《情况说明》,以协助被告申请撤销天眼查、企查查等APP中有关本案的案件信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9127元、按规定收取3817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9127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173.5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上述调解协议,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林艳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法官助理王芳书记员郭紫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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