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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东辉新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虎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35240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太铁商初字第48号
    案号 (2017)晋7102执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04
    发布日期 2017-10-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山西东辉新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三晋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维修管理服务费用一百一十万八千七百五十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七百七十八元,由被告山西东辉新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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