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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88168****706M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桐民二初字第00501号
    案号 (2021)皖0881执恢1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日期 2021-0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剑、张兰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0元、利息133122.73元(截止2015年8月19日),并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21.2175%支付利息。二、被告桐城市众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陈安宁、章秀英、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桐城市众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陈安宁、章秀英、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彭剑、张兰芬追偿。三、驳回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案件受理费14098元,由被告彭剑、张兰芬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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