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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97967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881民初3903号
    案号 (2021)皖0881执恢1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日期 2021-02-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晨光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借款本金2157687.69元、利息73315.22元,合计2230993.91元,并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2157687.693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9.945%支付利息;二、被告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齐继光、齐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齐继光、齐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48元,减半收取12324元,由被告安徽4晨光机械有限公司、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齐继光、齐亚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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