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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井自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97967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桐民二初字第00780号
    案号 (2016)皖0881执7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28
    发布日期 2017-05-0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佳龙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借款本金807500元、利息50958元(截止2015年11月27日),合计858458元。2015年11月28日起利息按原合同约定利率11.7%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佳龙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85元,由被告许佳龙、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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