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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井自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97967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桐民二初字第00785号
    案号 (2016)皖0881执7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28
    发布日期 2017-05-0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张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借款本金680000元、利息37175.16元(计算至2015年11月27日)共计717175.16元,并自2015年11月28日起按借款本金68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利息(执行利率)、按借款执行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72元,减半收取5486元,由被告张建、被告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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