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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汉弥尔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4****42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6民初11955号
    案号 (2020)粤0306执142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6
    发布日期 2020-08-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00609024】。 一、被告深圳市汉弥尔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晓才、李辉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108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9年4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前偿还款项,则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李贵仁对被告深圳市汉弥尔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晓才、李辉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40%的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晓才、李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568元,由两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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