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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拱统罚决字〔2019〕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柏盛印刷有限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案
    行政处罚内容 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数额161千元,违法数占实际应报数的21.9%,违法数额在五百万以下,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上50%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参照《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下,或者违法数据占应报数额20%以上但违法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改正情况于2019年9月30日前书面报告杭州市拱墅区统计局,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户名:杭州市区财政行政罚款罚缴分离结算分户,帐号:33001616227053000288,开户行:建设银行吴山支行,机构代码:006506900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代收点直接收缴。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起诉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拱墅区统计局2019年9月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09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统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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