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杭环拱罚[2016]第28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柏盛印刷有限公司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杭州柏盛印刷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拱墅区康贤路33号2幢法定代表人:王旭范 职务: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5N 我局执法人员2016年11月4日对当事人位于康中路20号的生产车间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新增一个印刷车间,主要设备有印刷机一台,烫金机一台,未经环保审批,相关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已经投入生产,涉嫌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我局认为:当事人位于康中路20号的印刷车间未经环保审批和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整改主动积极,整改措施有效,可以在量罚幅度上予以考虑。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位于康中路20号印刷车间的使用; 2、罚款人民币肆万贰千元整。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2-13 |
| 决定机关 | 拱墅环保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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